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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 原 告: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: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: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:104年度訴字第821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12/22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光人壽)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本 共計新臺幣5,000,000元,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刻正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21號進行審理中。4.處理過程: 新光人壽業於104年12月18日具狀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,本公司於今日 收受繕本並具狀表示同意,有關本公司與新光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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